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组织实施。

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