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对全体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较坏影响;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
(三)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其他违法违纪不适合再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