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作移交,不得妨碍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