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功能和范围。

确需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功能和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并根据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业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布,报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改变土地、水域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