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接受安全检查并服从调度;在港内应当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统一管理。

进港停泊的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应当停靠在指定的泊位,并向港口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其他渔业船舶在公布的渔港靠泊卸载渔获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信息,研判并发布在海渔业船舶召回、在港渔业船舶不得出港等指令,防范安全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