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
(一)省管湖泊的各种捕捞作业;
(二)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作业;
(三)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保护区内捕捞作业;
(四)捕捞珍贵水生动物和渔业种质资源。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
(一)除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国内海洋大型渔船捕捞作业;
(二)国内海洋中型渔船捕捞作业;
(三)长江渔船捕捞作业;
(四)设区的市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作业;
(二)沿海非机动渔船捕捞作业;
(三)县(市、区)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省内除省管水域外的其他内陆水域跨行政区域的各种捕捞作业,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定置作业原则上就地安排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