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的状况,调整本省禁止捕捞和限制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怀卵亲本种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