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活动对保护名录内保护对象的安全、风貌、格局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优先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采取原址防护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后,方可实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建设活动,对保护名录内的保护对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相应方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经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