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是指航道现有的技术等级,包括航道维护宽度、水深、弯曲半径、维护水深保证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指在航道规划中确定的技术等级,是为保护航道资源,开展建设与航道有关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等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重要等级依据。

(三)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包括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部分。

(四)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五)枢纽运行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水利水电、航运航电等枢纽的运行操作、调度、养护工作的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