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航道建设应当统筹融入流域发展布局,推动航道与港口、产业、城镇、生态融合发展,服务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流域协同治理和利益共享,服务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航道建设应当围绕沿线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短支航道、人工运河以及通港达园内河运输专用支线,促进港口码头、物流园区、铁路货运枢纽等与干线航道有效衔接。
航道与水利、水电、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水路运输、防洪、供水、灌溉、发电、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推动水资源综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