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补助资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