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入住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并向社会公告。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制定老年人安置方案,明确需要安置的老年人数量、安置方式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的剩余部分;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