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营养膳食、洗涤与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四)根据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六)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