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按照规定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分级分类服务。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遵守协议约定。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备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