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分级收费管理制度,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养老服务费收取标准,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收取的押金和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专户存管。

民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签合同、提存公证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