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暴雨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措施,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告知转移人员灾害危害性和具体的转移地点、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带离危险区域,以保障人员安全。其他公民应当服从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转移安排,不得擅自进入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暴雨灾害危险区域。
紧急情况解除后,发布决定、命令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被转移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