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使用生物农药和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推广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和科学施肥技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措施。

鼓励和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生态低碳茶认证,提升绿色生产能力。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