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市已经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