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