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用于集群发展,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或者项目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支持集群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关键技术攻关、企业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业设计、区域品牌培育等。

省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扩大基金规模,加强基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发挥好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优先投向集群发展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集群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本着自愿原则,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集群发展开展投资。社会资本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享有平等的市场机会。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