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强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升用水用能效率,构建高效清洁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建设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零碳工厂,鼓励和支持建设污染治理共享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规则,根据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和减排规定,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除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普遍实施停产、停业;经批准普遍实施停产、停业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出具正式的书面告知文件。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