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人工繁育、合法捕获、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检疫。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卫生健康、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