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产业园区、边境口岸;

(二)城镇道路、高等级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

(四)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文化体育场馆;

(五)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住宅小区;

(六)旅游景区、村镇、集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一款所列项目的开发人、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电信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