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