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