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路面破碎、切割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或者使用配备防尘罩的设备;
(二)采取分段作业的,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开挖的土堆及时清运或覆盖,对暂不能回填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
(四)对临时道路进行硬化,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