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建(构)筑物拆除作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业时,应当采取持续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当停止土石方、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四)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储备土地或者待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土地储备单位或者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