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注重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加强数字赋能,提高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