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意抛掷和堆放垃圾、倾倒污水、吐痰、便溺;
(二)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除外;
(三)在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四)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以及其他损坏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五)在非指定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屠宰家畜家禽;
(六)其他破坏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损坏园林植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损坏园林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在非指定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蒸煮食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城市道路两侧屠宰家畜家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