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Chapter 2 火灾预防Article 15In force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