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涉及消防事项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组织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