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按摩房的房门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三)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能够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四)包厢、包间门不得安装内锁、插销等装置;
(五)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治安检查的暗道、信号灯、响铃等设施;
(六)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张贴治安管理相关标识;
(七)客房和按摩间明显区分,并悬挂标识、标牌,按摩人员不得进入客房服务;
(八)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对凌晨二时至八时在场所内休息的人员,应当查验服务对象身份,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