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
(二)现场开锁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五)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