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长江干流以及其他管辖范围内水域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和在水上接收、转运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交付和在水上接收、转运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周边水环境状况监测和信息通报,以及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岸上规范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和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外的砂石装卸站配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以及履行接收责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