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对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
船舶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实行联单闭环管理。鼓励采取智能识别、自动记录等方式准确计量和录入船舶污染物交付信息。
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