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共性工厂,引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或者相对独立生产工序入驻,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共性工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采取高效处理工艺,提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共性工厂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镇村工业园整治提升和产业实际需求,推进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共性工厂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