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等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工业涂装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