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核准的有关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申请材料内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因抢险、救灾需要处理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书面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