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激励措施,依法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具体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