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健全完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生产经营和教育、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