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承租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发现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的使用性质、房屋结构;
(七)规范使用电器、燃气,配合燃气入户安全检查;
(八)发现出租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实际居住人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