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单位出租房屋;
(二)按照规定如实登记、报送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信息;
(三)发现有未成年人入住出租屋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四)定期检查出租屋,督促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遵守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涉嫌违反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五)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出租屋的公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逃生窗口、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完好有效;
(六)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或者在建筑物楼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七)确保出租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出租屋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配合相关单位对出租屋内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对用气、用电安全进行宣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