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四)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六)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索取、收受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