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