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载明的生产加工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事项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