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做好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