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将手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佩戴口罩;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原料;
(十一)生、熟食品和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分开生产加工;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