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相关凭证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