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