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各选区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二)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迁入、迁出、死亡、恢复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的,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当予以补登;

(三)制作投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统一印制选票。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次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工作、学习、就医或者居住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发给委托书,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五)由选民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选举和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六)在投票站张贴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名额以及投票注意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